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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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08〕8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效能,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工作目标任务和重大措施的顺利贯彻落实,努力实现政务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在区长领导下,由区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主管,分管主任分管。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对全区政务督办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推动领导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必须坚持区政府领导授权原则,以调查了解和反馈情况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乡镇(街道)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督办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办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二)有令必行原则。凡政府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按照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有交必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承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

(三)归口办理原则。对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职责的政务督办事项,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办理。

(四)讲求效能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经常性地开展检查,实行跟踪督办,使政务督办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注重实效。

(五)实事求是原则。政务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政务督办的范围:

(一)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二)区政府领导指示、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上级和区政府制定的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四)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五)区政府网站《区长信箱》、《效能建设》等互动栏目的群众来信办理情况;

(六)上级党委、政府及督查督办机构要求督办的事项;

(七)其他督办事项。

 

第三章  督办分工

 

第六条  政务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全区政务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办,编发《督办报告》、《督办通报》、《督办通知》。

(二)区政府办公室各分管主任、联系领导的分口人员负责对口联系区长分管工作的督办和领导批示督办催办工作。

(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的督办;

(四)区政府办信息技术股负责《区长信箱》、《效能建设》等互动栏目的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的督办工作;

(五)区政府信访局负责人民群众来信和来访接待中领导批示件的督办催办工作;

(六)对需要督办的重大事项,经区政府同意,可成立专项督办组,由督办组负责督办。

以上督办事项需要通报、专报的,由各责任单位将督办结果整理完善后,交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办理。

 

第四章  督办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务督办的一般工作程序为:立项登记、交办、承办、督办、反馈。

第八条 对上级、区政府及其办公室的公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程序:

(一)接上级公文以及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公文下发后,按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领导要求,明确一个联系领导的分口人员督办(需几个联系领导的分口人员共同督办的,要明确牵头责任人)。联系领导的分口人员要及时将需要督办落实的内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后,发《督办通知》或以其他形式将督办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二)《政府工作报告》经区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及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涉及的各项工作分解立项,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明确责任单位,提出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必须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5日前报告落实情况。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其他专题会议纪要印发后,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及时将会议纪要中需要落实的事项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报区政府负责同志同意后,发《督办通知》或以电话通知等其他形式,将督办事项及要求交承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向区政府报告各项重大决策、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凡公文和会议明确报告时限的,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没有明确报告时限的,公文一般要在1个月办结,会议纪要一般要在20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要求时限办结的,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报告最后办理结果。

    (五)承办单位应按要求以正式公文形式(一式三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决策、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落实各项重大决策、工作任务的总体部署和安排,抓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过程中各个阶段的情况,落实中的成绩和经验,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承办单位在反馈决策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提供对抓决策落实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六)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接到承办单位向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反馈报告后,要认真审核,及时汇总整理,呈送区政府负责同志阅示。需向上级政府反馈的,由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根据领导要求,代拟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反馈报告,经区政府负责同志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上报。         

    第九条  对领导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程序:    

    (一)上级和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凡批转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要查处反馈结果的,以及区长、副区长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由联系领导的分口人员负责登记和督办;区政府办公室信息技术股负责登记和督办涉及《区长信箱》的区政府负责同志批示件。

  (二)对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及交办事项,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要及时制发《督办通知》,明确办结时限,提出办理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迅速将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交承办单位。    

    (三)各承办单位收到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后,要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区政府或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报送查办结果。上级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日内办结并报送查办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办理结果。

(四)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一式三份)上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反映违法违纪的问题,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照转区政府。

   (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要按照工作职责权限,严格把关,对行文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退回重报;发现办理结果有事实不清、结论不准确、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没有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具体的,报请分管副区长同意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限期重报,并适时到现场督办。

   (六)对符合要求的查办报告,联系领导的各分口人员要及时将承办单位的报告呈送作出批示或交办事项的区政府领导同志。根据区政府领导要求,对区内督办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办工作程序:   

    (一)省、市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收到后,由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工作职责交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二)区人大常委会确定立案的区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由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分类整理,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必须报分管督办副区长把关,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

    (三)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区政府收到后,由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根据“两会”的批办意见,分别交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相关部门办理,属区政府办公室办理的,按工作职责交联系领导的分口人员办理。   

    (四)各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向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报告,经分管督办副区长签阅后,再向区人大和区政协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 督办要求、责任与考核

 

第十一条 政务督办工作的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应按规定要求积极办理督办事项,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报。

(二)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的事项,应确定一个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由牵头责任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办理,其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上报材料。承办单位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提出建议,征得同意方可退回,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办。

第十二条  政务督办实行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

(一)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政务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督办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办公室主任(文秘股股长或综合股股长)为督办联络员。

(二)政务督办工作纳入区委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承办单位有令不行、办事拖拉、敷衍推诿、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既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情况,也没有说明原因的,由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报经区长或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下发《广元市利州区政府政务督办事项限时办结通知单》,加盖“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政务事项限时办结专用章”,同时抄送区监察局,根据《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问责办法》视情进行问责。

(四)对政务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督办组织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督办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务督办工作网络,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办工作,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工作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积极为督办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权力,安排督办工作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务督办  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4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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