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广利府函〔2010〕12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集体决定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政府决策行为,提高区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水平,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区长负责制。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原则。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区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二)制定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确定或调整本区年度重点工作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本区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方案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及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六)审议关系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征地与房屋拆迁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卫生方面的重大政策;
(七)审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八)人事任免事项;
(九)研究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措施以及机构改革等事项;
(十)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形式为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全体会议。
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
第七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来不及集体议决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可作应急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八条 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区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涉及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分管领导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经区长同意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应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区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为会议决策提供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事项。由责任单位拟出重大决策事项,并提出决策建议方案及说明,附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
(二)初步审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涉及法律事务或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转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报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是否列为重大事项。
(三)研究论证。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认为可以列为重大事项的,责任部门应负责该事项的决策方案的调研、论证等前期工作。可视情况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估或合法性论证,并按方案范围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对其中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采用社会公示、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证会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企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研究论证。
(四)列入议题。决策方案经论证后,再送请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审定,认为应列入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的,提交区长审定后列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
(五)会议准备。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的重大事项,应提交决策支撑材料。其中包括议题材料和论证材料。议题材料指待决策的方案及其说明材料;论证材料指论证报告、调查报告及听证会报告等材料。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相关事项的筹备安排。
(六)讨论决定。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
会议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所拟定方案并作说明,其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在综合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对主要问题意见分歧明显且属非紧急事项的,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完善协商后,由下次会议讨论或表决。
(七)形成纪要。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送区长签发。需报经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议事记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应到会人数比例、承办单位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区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参会人员的赞同和反对意见、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的决定等内容。
第五章 决策监督评价
第十三条 区政府对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应向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区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区政协的监督。
除属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外,区政府常务会议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内容应通过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后的重大事项,各相关责任部门应按会议要求,充分履行职能,全面、及时、有效地落实决策事项,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或拖延执行。同时应当将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向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决策的建议。
第十五条 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可通过区长信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也可以向区政府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对执行单位或相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可参照决策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和决定,情况紧急时,行政首长可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政府重大决策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督查办公室等单位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等工作,并围绕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等方面,建立完备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调查、督促催办、准确评估等措施,形成完整的决策后评价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六章 决策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听证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以及违反本规定或决策时不尊重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决策,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或不如实向与会人员介绍情况,导致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规定,导致政府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做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区长或副区长的意见举行听证:
(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根据需要,政府可指定决策事项承担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担部门要在拿出初步决策意见后组成听证机构,决策事项承担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
第七条 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应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群众报名过多的,从中抽选或由群众推选参会代表。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 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陈述人可以充分发表自身意见,听证机构应作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构要及时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决策做出后,要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供公众随时查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区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由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由本区专家和外聘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区人事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咨询专家库的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区人事局负责。
对一些特殊决策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区政府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五条 全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全区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可根据区长或副区长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区政府委托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组织。
第七条 受委托的区政府职能部门或有关专家,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组成5人以上的专家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八条 咨询专家小组按照区政府咨询论证工作的要求,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条 参与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专家旅差费用,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参加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由区政府给予每位专家适当的报酬。知名专家的报酬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重大政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应当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于在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工作中提出独到见解,并在事后证明避免重大决策失误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家,由区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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